QYLZ2021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清远民族工业园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和2021年1月13日市委十三届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清远民族工业园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台连科技产业园是清远民族工业园与广东省浙江台州商会(以下简称台州商会)共建的产业园区,是连州市委市政府为加快连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2019年引进的产业转移项目。
为加快促进台连科技产业园的建设,弥补台连科技产业园产业链环节的产业缺陷与不足,配合产业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的产业配套,培养并引进产业内优秀的创业人才,使台连科技园乃至连州市的经济得到可持续性发展。为此连州市委市政府将清远民族工业园中小微生产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纳入台连科技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及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为实现基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产业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基地占地面积约85亩,总建筑面积99141.28m2,其中:1栋7层的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18995m2;7栋5层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合计为80146.28m2。预计供电、供水、消防、通讯、休闲等配套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将于2020年12月建成使用,企业可实现“拎包入驻”。
二、租赁方式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将基地整体交由台州商会,租赁物建筑面积共99141.28m2,包括建筑面积为18995m2的综合楼办公楼1栋,以及建筑面积合计为80146.28m2的标准厂房7栋。
三、总体目标要求
(一)总投资额要求:整体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强度要求:每平方米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经营产出值:自2021年投产算起至2023年,整体年产出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2024起,整体年产出值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税收要求:自2021年投产至2023年,整体每年创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2024年起整体年创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创税额由连州市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作为计算依据。
四、租赁管理
(一)入驻企业准入条件
1、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台州商会推荐、管委会同意入驻的企业;
2、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3、项目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轻工业、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加工、劳动密集型加工、新能源等行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4、承租方必须在连州市登记注册成立商事主体并依法纳税,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5、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投产。
(二)入园审批程序
1、需入驻基地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台州商会提出入驻申请,由台州商会初审通过后再由管委会园区审批办公室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影响程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设备清单等;
2、管委会园区审批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查通过的项目择优出租;
3、项目审批后,由台州商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使用租赁合同》。
(三)租赁费用
1、厂房租金根据市场供需调查和当地同类园区出租价格确定,并计算出项目的平时租金。园区可根据租赁项目及年限,调整出租单价,但上浮下调不得超项目平均租金的50%,且应每年按3-5%涨价。议定每个项目月租金后报市政府审批。
2、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实行前5年孵化培育期免租金,免租时间自企业入驻次日起,至5年期满的对应日止;
3、孵化培育免租期满后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报市政府同意后定厂房、综合办公楼租金价格;
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季度支付一次,开始季度的租金应在免租期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5、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每家5万元缴纳保证金,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和其他应由企业承担的代缴费用外,余款不计息退还入驻企业。
(四)物业管理:基地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台州商会聘请的物业公司实施管理,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
1、标准化厂房基础配套设施及承租区域内部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水、电、通讯、消防、行车、电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通过验收合格后由管委会与台州商会签订相关协议,安全、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物业公司统一负责;
2、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用水、电等费用由物业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3、承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五)优惠政策
凡入驻基地租赁基准化厂房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高效、快捷地办理入驻企业立项备案、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及各项手续;
(二)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和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三)原在租企业免租期满后可优先续租;
(四)企业在租赁期间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购买厂房产权,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出让手续。
(五)对重点企业业务骨干、紧缺适用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连州市重点企事业骨干、引进紧缺人才员工子女就学安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府办〔2016〕115号)安排子女入学。
五、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检查。在装修期间,出租方人员可进入承租人租赁的基地厂房检查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协议约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承租期内,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经承租人同意可进入厂房查看内部检查。在租赁期的最后 3个月内,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带领可能的后续承租人参观厂房。如第三方因紧急状况或配合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未事先征得承租方同意进入的,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与出租方无关。
(2)提前解除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出租方有权报管委会确定提前解除协议并收回厂房,同时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经济损失。①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协议的要求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且在出租方发出催款通知后 7 日内仍未支付的;②承租方放弃、空置厂房,或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他人、调换厂房使用;③承租方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④承租方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⑤承租方未履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出违章整改通知后的 7 日内对违章行为未予纠正的。
2、相关义务。出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承租方的独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为承租方提供优质的服务,未经管委会同意严禁向承租方收取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权利:
(1)享有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
(2)享有基地内公共附属设施使用的权利。
2、承租方义务:
(1)合法证明义务。承租方在进入厂房正式生产之前,应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证、环评批准书等必备文件提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在正常生产后,应将上述证照变更情况及时提交出租方备案;
(2)合法经营义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依照法律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不得改变厂房用途。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为保证项目对外整体良好的形象,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或台州商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企业招牌、空调位置等物业内容的统一管理;
(3)按时缴费义务。承租方有义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如承租方因生产需要电量增容的,需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电量,由物业公司征得出租方同意后由出租方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容,相关手续和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安全生产义务。装修过程中,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和系统管线,如需间隔厂房、安装机电设备,进行必要的电路布线和固定以及一切内部装修、装饰工程,其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出租方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批或审批后擅自改动方案的,出租方有权责令停止装修,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装修中造成结构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付全部责任。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付,租赁期满后如不再续租,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使用过程中,加强厂房安全管理,服从出租方安全生产监管,配备内部保安人员,负责使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5)入驻企业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
承租方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并按生产工艺需要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超出厂房的消防等级由其自行增加防火灭火设施,使其符合实际需要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的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台州商会责任:
1、整体投资额低于2亿元人民币;
2、经营产出值:自2021年投产算起至2023年,整体年产出值低于1.5亿元人民币,2024起,整体年产出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3、税收:自2021年投产至2023年,整体每年创税额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2024年起整体年创税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台州商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管委会有权要求台州商会退出租赁,将基地交回管委会重新出租。
(二)管委会责任
1、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将基地交付台州商会使用;
2、标准化厂房基础配套设施未按双方约定要求交付台州商会使用。
管委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台州商会有权要求管委会按期整改,交付使用,培育期时间相应延长。
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远民族工业园中小微企业生产发展基地免租期间,所有上级奖补由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在投资建设单位申报上级奖补期间,相关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
本办法仅适用于清远民族工业园中小微企业生产发展(孵化)基地。园区原有及新建标准厂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